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99年度虎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 39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0月29日雲警螺偵字第09910005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虎
尾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9年10月12日17時許。
(二)地點:雲林縣○○鎮○○○路○○○號(惠合理容院)。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客 李祥豪 從事姦淫性
行為,代價新臺幣1,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李祥豪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一組檢查紀錄影本1紙在卷可稽。
(四)現場照片2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