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 馬交 簡附民 移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馬交簡附民 移調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高健雄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給付方法
:於民國99年11月20日給付五萬元,再於民國99年12月20日
起至民國100年4月20日止,於每月20日各給付四萬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交通事故可得請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由聲請人自行
向保險公司請領。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