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世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訴訟代理人 佘仲杰
張文輝 律師 曾于瑄 律師被告 黃馨蕾
張二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自字第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告黃馨蕾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12至18、附表二編號3至11部分,及被告張二麟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1、13至18、附表二編號2、3、5至11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錢衍蓁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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