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873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藝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賴藝薰提起訴訟,惟未記載被告賴藝薰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且據原告記載被告賴藝薰之送達地址,經郵務機關以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為由退回,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此裁定後5日內聲請到院閱卷,並於閱卷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賴藝薰送達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資料,如被告賴藝薰地址有誤寫亦請一併更正,且附繕本2份,以利日後寄送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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