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2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23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陳鼎樺

被告 張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04元,及其中新臺幣6,376元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455元,及其中新臺幣56,606元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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