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俊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家俊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7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0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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