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乙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段33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32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9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黃筱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9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