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乙○○
            4樓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
被   告 上將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1日下午3時2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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