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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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鄭湘婷 上列原告就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23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具狀主張:原告已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臺中地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03號上訴在案,再提補聲請併提本案上訴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聲明依所提之臺中地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03號上訴附帶行政訴訟作為計算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之價額等語。惟查,原告係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中地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03號民國
10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237號刑事案件審理,是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係被告,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並不合法,應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