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顏于晴 被告 鄭登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3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盈如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