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附民原告 林奇潁 送達代收人 陳素美 附民被告 鄧志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戴仲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