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39號債權人 黃柏蓁 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及兼法定代理人張峻豪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50萬元及利息;惟查,系爭買賣契約之債務人僅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是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張峻豪負給付責任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