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曲兆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曲兆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曲兆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曲兆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受刑人曲兆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7.11.02│107.11.27│107.11.2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88號│第381號│71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108年度訴字第5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3.13│108.04.30│109.01.2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35號│108年度訴字第5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判├────┼───────────┼───────────┼───────────┤│決│判決確定│108.03.21│108.05.27│109.02.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456號│8188號│3192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08執更340│徒刑1年2月;108執更340││││5號】│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