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63號
原   告  黃文呈
被   告  陳阿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阿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
元,應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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