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64號原告 蔣松柏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被告 蔣惠珠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 律師複代理人 李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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