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79號原告 張阿葉 被告 徐麗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新北市○○區○○街○○○號
4樓房屋,對其內廚房、浴室之排水管漏水,施行修復行為。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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