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各詳如附表之所示。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竊盜│侵占│竊盜│侵占│├─────┼──────────┼──────────┼──────────┼──────────┤│宣告刑│拘役日│拘役日│拘役日│拘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曾否與他罪│否│編號曾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合併定其應││1,000元折算1日(本院96年度基簡字第236號刑事簡易判決)││執行之刑│││├─────┼──────────┼──────────┬──────────┬──────────┤│犯罪日期│96年11月21日│96年9月20日│96年11月2日│96年11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署96年度偵字第5940號│署97年度偵字第438號│署97年度偵字第438號│署97年度偵字第438號││其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6年基簡字第1352號│97年基簡字第236號│97年基簡字第236號│97年基簡字第236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24日│97年4月15日│97年4月15日│97年4月15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6年基簡字第1352號│97年基簡字第236號│97年基簡字第236號│97年基簡字第236號│││號││││││判決├─┼──────────┼──────────┼──────────┼──────────┤││確│││││││定│97年1月24日│97年5月19日│97年5月19日│97年5月19日│││日│││││││期│││││├───┴─┼──────────┼──────────┼──────────┼──────────┤│備註│基檢97年執字第660號│基檢97年執字第1670號│基檢97年執字第1670號│基檢97年執字第167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