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79號原告 楊歸宜
楊巧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彭佩瑄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楊森鴻 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就訴之聲明第三項及第四項請求部分,則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三項及第四項請求之訴標的價額或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金)額〈應陳報關於訴之聲明第三項及第四項係請求被告各自何時起繳納二貸款契約之本息?又上開二貸款,依貸款契約書,應各繳納至何時為止?並陳報訴之聲明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金)額,請列明計算式〉,並應連同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請求予以計算後,查報本件系爭訴訟標的全部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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