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 康來福 被告 龍立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房屋歸還原告,移轉登記」。而前開不動產前經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債權人之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83913號清償債務案件),而就債務人龍立芳所有之上開不動產聲請拍賣在案,而查為進行該拍賣程序,本院業已就上開不動產進行鑑價,上開不動產經鑑價後,其104年10月26日之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150,600元,有該估價報告書在卷可佐。本件原告係於10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與上開鑑價時間相隔非久,故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00元為適當,原告應繳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