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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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高健誌高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核定之基礎(最高法院82年台字第2604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112元,是本件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即應以被告上開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核定之基礎。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9,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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