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林朝崇
黃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係以被告於系爭土地不動產上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金額為據,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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