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6號原告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軒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代表人 沈榮詳 上列原告因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事件,對於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所為之處分書,處以罰鍰,計新臺幣二十四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五年四月十三日台財法字第0000000000
0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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