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 律師 謝玉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將其2人收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2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