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李東融 債務人 林裕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裕凱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30萬元
,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8.2%機動計付,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㈡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月30日,經債權人屢
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80,009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㈢釋明文件:借據。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惠穎※106年度司促字第357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裕凱│自民國106年1月│至民國106年2月│年息9.27%│││280,009元││30日起│28日止│││││├───────┼───────┼───────┤││││自民國106年3月│至民國106年11│年息11.124%│││││1日起│月29日止│││││├───────┼───────┼───────┤││││自民國10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9.27%│││││月3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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