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76號聲請人 楊美慧 代理人 王可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乙芳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美慧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330號事件受理(下稱本案訴訟),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目前在監執行,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委任狀等件以資釋明(見本院卷第6、7頁),並有聲明上訴狀及附件(見本案訴訟卷第27、29頁),以及本案訴訟原審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可資參照,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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