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學斌 再審被告 王允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學斌為再審原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再審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 游珮瑜 變更為王學斌,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可憑,迄未經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王學斌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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