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丘信德 律師 陳修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柒萬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普通法院者,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普通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至少新臺幣(下同)44億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於被告為計算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79號卷【下稱訴字卷】一第13頁正反面),嗣於105年1月5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86億6,000萬元(見訴字卷二第146至147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億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7萬8,000元,扣除原告前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繳納之裁判費8,000元,應再補繳5,837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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