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73號抗告人 石人仁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7年10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顯不合法定程式。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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