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02號上訴人 楊美慧 被上訴人 鄭乙芳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靖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7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萬0,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