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8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8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上午09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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