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新
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南小字第三四六號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即原判決命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之本金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