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許鄭金秀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叁拾貳萬玖仟伍佰元〔計算式:(被告占用系爭437地號土地面積1384平方公尺+被告占用系爭43
8地號土地面積4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8,32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原告尚應繳納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