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修補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楊淑華 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京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崇明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修補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及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及附帶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補繳,逾期不繳,即各駁回追加之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王怡雯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