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9號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貳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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