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感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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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感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10號聲請人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
(現於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感抗字第120號裁定,宣告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95年1月21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之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自受感訓處分人被留置(原留置2日)起算,迄今已執行2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
二、本院審核結果,尚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但書,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陳憲裕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