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建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字第131號上訴人良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台灣泰科消防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52,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71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