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中琦選任辯護人羅健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中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中琦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犯罪前、後均有湮滅證據之舉,且被告係隨機挑選被害人,於短時間內對數名女子為妨害性自主犯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8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本件被告應自109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