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張紜豪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進成 即欣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9,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