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2號聲明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遺產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之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被繼承人 黃家恒 生前最後住所在屏東縣○○鄉○○村○鄰○○路○○○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明人乙○○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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