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樹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金樹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陳金樹業 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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