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冠毅選任辯護人許舒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冠毅於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ㄧ○六年度觀執字第一三六號裁定)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姚冠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3月7日命羈押3月。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觀字第136號分案執行,並向本院洽借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執行,有該署函文、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被告於觀察勒戒期間,人身自由同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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