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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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冠毅選任辯護人許舒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冠毅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不能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命自107年
3月7日起,羈押被告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於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本案並已於107年5月16日宣示判決,原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已不存在,爰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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