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4號抗告人 陳美鈴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1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 卓筱婷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未繳納裁判費而經本院於107年4月11日以裁定駁回其訴,抗告人於107年4月18日具狀聲明不服。惟查抗告人並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自不得提起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田幸艷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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