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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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王瑞彰 相對人 廖富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之第四行關於「茲相對人於106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36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茲相對人於106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