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傅惟
張育誠 陳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兆祥 等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1,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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