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 李旭東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被告 林清萬
盧沙河 (已死亡)上一人承受訴訟人 盧柯玉梅
盧冠宇 盧郁齊 被告 林冬成
林智華 留政忠 黃黎玉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素珠 被告 黃惠忠
留則 達留森留國雄 陳嘉晉 黃元良 黃阿樟 黃文其 黃文南 黃文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
黃春燕 黃文勝 黃文通 林阿良 林美花 賴曉筠 賴曉嵐 賴崇哲 黃誠 黃敏吉 黃文利 黃雪敏 林長安 林志忠 黃福興 (即 陳籐 之繼承人) 黃福華 (即陳籐之繼承人) 黃梅桂 (即陳籐之繼承人) 陳彥祥 陳吉生 李俞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為被告盧沙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盧沙河於起訴後之民國107年8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其中盧冠宇、盧郁齊係被告盧沙河之子 盧啟鵬 之子女,盧啟鵬於103年12月21日死亡,故盧冠宇、盧郁齊均為代位繼承人),有被告盧沙河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被告盧沙河及其子盧啟鵬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盧沙河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7-306頁),則依上列說明,應由被告盧沙河之繼承人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聲明承受訴訟, 惟渠 等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為被告盧沙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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