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告 李旭東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被告 林清萬
盧沙河 (已死亡)上一人承受訴訟人 盧柯玉梅
盧冠宇 盧郁齊 被告 林冬成
林智華 留政忠 黃黎玉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素珠 被告 黃惠忠
留則 達留森留國雄 陳嘉晉 黃元良 黃阿樟 黃文其 黃文南 黃文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
黃春燕 黃文勝 黃文通 林阿良 林美花 賴曉筠 賴曉嵐 賴崇哲 黃誠 黃敏吉 黃文利 黃雪敏 林長安 林志忠 黃福興 (即 陳籐 之繼承人) 黃福華 (即陳籐之繼承人) 黃梅桂 (即陳籐之繼承人) 陳彥祥 陳吉生 李俞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為被告盧沙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盧沙河於起訴後之民國107年8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其中盧冠宇、盧郁齊係被告盧沙河之子 盧啟鵬 之子女,盧啟鵬於103年12月21日死亡,故盧冠宇、盧郁齊均為代位繼承人),有被告盧沙河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被告盧沙河及其子盧啟鵬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盧沙河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7-306頁),則依上列說明,應由被告盧沙河之繼承人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聲明承受訴訟, 惟渠 等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盧柯玉梅、盧冠宇、盧郁齊為被告盧沙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