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綱欽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調偵字第43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