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聲淮選任辯護人彭紹瑾律師被告吳承曄
葉畇辰 徐國芳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併予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併予宣告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理由欄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李佳靜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