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04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 賴浩敏
鄭玉山 陳朱貴 劉承嶽 湯文章 蘇永欽 葉百修 黃雲君 吳陳鐶 陳春生 陳新民 湯德宗 林俊益 陳碧玉 羅昌發 黃虹霞 蔡明城 黃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7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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