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坤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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